首页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确有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预提且尚未使用的乏燃料处理处置资金的核电厂,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向当地专员办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由专员办核实情况并报财政部审批后执行,延期或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