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相关核电厂预提且尚未使用的乏燃料处理处置资金,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缴方式,于2010年10月15日前向当地专员办申报和上缴本企业预提且尚未使用的乏燃料处理处置资金。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