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及乏燃料处理处置,国防科工局应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转运乏燃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