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九章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九章 第九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专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权… 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在林业生产实践中的应用,并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保障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各协作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五十五条 专著、论文等成果需第一标注“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英文:SpecialFundforForestScientificResearchinthePub…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