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九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十四条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九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各协作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