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九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十二条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九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在林业生产实践中的应用,并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保障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