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发布机关
国家林业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规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条
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可以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
第四条
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
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示、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关标准加工松材线虫病疫木板材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撤销,并予以公示、公告。
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