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