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 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 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