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生产管理,保证号牌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号牌实行准产管理制度。凡生产号牌的企业,必须申请号牌准产证。 第三条 号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行业标准GA36―9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号牌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第六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 第七条 号牌生产企业申请准产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申请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根据《机动车号牌准产证对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合格的安排其制作样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的样牌进行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每种号牌在50块样牌批量中抽取6块作为送检样牌),填写号牌质量送检表。封样… 第十条 产品检测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测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准产证自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将组织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 取得准产证的企业应当在号牌上加防伪合格标记。防伪合格标记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监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核发。防伪合格标记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申请准产证的企业应当交纳产品质量检测费。 第十四条 取得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准产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追究下列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