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的样牌进行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每种号牌在50块样牌批量中抽取6块作为送检样牌),填写号牌质量送检表。封样的号牌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送检表,严格按照检测程序进行质量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