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 第五条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受理当地号牌生产企业提出的准产申请; 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对产品进行抽样和封样; 审批、发放和管理准产证; 核发号牌防伪合格标记; 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