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受理当地号牌生产企业提出的准产申请;

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对产品进行抽样和封样;

审批、发放和管理准产证;

核发号牌防伪合格标记;

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