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取得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准产证:

降低产品质量的;

经抽查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将生产计划转让给无证企业生产的。

注销准产证的企业,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