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 第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取得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准产证: 降低产品质量的; 经抽查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将生产计划转让给无证企业生产的。 注销准产证的企业,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