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章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将客户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期货公司因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对子公司的管理职责,导致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对期货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或者出具的材料、报告、意见不完整,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单… 第一百二十条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警告,单独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