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警告,单独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单独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使用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投资入股,情节严重的;
股权转让过程中,在股权转让完成前推荐股权受让方相关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出让股权依法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批准前,让渡或者变相让渡表决权予股权受让方,情节严重的;
占用期货公司资产;
直接任免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情节严重的;
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情节严重的;
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情节严重的;
其他损害期货公司及其客户合法利益,严重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