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二章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扣分指标及评价方法 第六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扣分指标,包括持续合规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七条 持续合规状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以及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进行评价。 第八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第九条 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在评价期内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 第十条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的,按期货公司及其…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及其相关责任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被采取本规定第八条、第…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及其相关责任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因同一事项被采取多项纪…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主动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尚未发现的违规行为,并被采取监管措施的,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可,并由派出机构做出说明后可以减半扣分。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自…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