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及其相关责任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因同一事项被采取多项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本规定扣分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因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分别计算,加总扣分;因同一事项被采取多项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以往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已采取措施的最高扣分分值的,按已采取措施的最高扣分分值与以往评价期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期货公司违规行为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无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均应按相应的规定予以扣分。
期货公司被采取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发生在评价期内的,在本评价期进行评价;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发生在评价期外,但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评价期内,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认为有必要纳入本评价期评价的,做出说明后可以纳入本评价期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