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价: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月/每项扣2分;
期货保证金重大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1分;期货保证金一般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
因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不到位导致的错单和穿仓损失金额合计超过当期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额10%的,扣1分;
期货公司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一般级别网络安全事件且公司负有责任的,扣0.5分;期货公司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网络安全事件且公司负有责任的,每次扣0.5分;
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次扣3分。
风险监管指标以期货公司报送的月度风险监管报表为基础进行评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风险监管指标未持续达到监管标准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扣分。
期货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并增资,自变更实际控制人行政许可申请获得受理至核准期间发生不达标的,可豁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扣分。但变更不予核准或终止审查、变更后无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后未及时增资的除外。
期货公司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同时因相同原因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按分值高者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