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每次扣0.5分;
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公开说明的,每次扣1分;
被采取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被采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被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的,每次扣2分;
被采取停止核准新增业务的,每次扣3分;
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的,每次扣4分;
被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权利的,包含限制或者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限制调拨和使用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限制转让公司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每次扣6分;
被采取撤销有关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的,每次扣7分;
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的,每次扣8分;
被采取刑事处罚的,每次扣10分。
对于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扣分:
期货公司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因违反期货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机关采取本条第一款所列示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且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或者出现风险的。
期货公司的股东因违反期货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且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或者出现风险的,每次扣2分。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减半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