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在评价期内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每次扣0.5分;
被采取责令改正的,每次扣1分;
被采取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次扣2分;
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的,每次扣4分;
被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被采取期货市场禁入行政处罚的,每次扣8分;
被采取刑事处罚的,每次扣10分。
对于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扣分:
期货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因对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的相关责任人因违反期货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且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或者出现风险的。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因对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减半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