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五章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采取期货公司自评、相关单位初评、评审委员会复核和评审、中国证监会确定评价结果的方法。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每年开展1次。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风控满分激励等的评价指标以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为评价期。其余评价事项以上一年度1…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自评,上报以下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特殊情形激励的自评结果进行初评和评价计分。 第三十三条 在初评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与期货公司核对情况,确认事实。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校验并就数据差异与…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上报的初评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评审确定期货公司的具体分值和类别的初步结果,书面告知期货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认为有必要申请扣分豁免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以派出机构名义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对复核和评审确定的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特殊情形激励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分类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期货公司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申诉期结束后,期货公司分类结果由中国证监会确定并生效。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