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自评,上报以下材料:

对照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特殊情形激励的评价指标与标准,如实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及被采取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上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要求上报涉及市场竞争力和专项评价指标计算的数据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