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每年开展1次。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风控满分激励等的评价指标以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为评价期。其余评价事项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评价期。涉及财务数据、经营数据的,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