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上报的初评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评审确定期货公司的具体分值和类别的初步结果,书面告知期货公司。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