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对复核和评审确定的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特殊情形激励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分类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期货公司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以派出机构名义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