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合并的,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在上一年评价期内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违规情形,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可以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期货公司合并的批复文件之日起,申请将其上一年分类结果调整为原合并各方分类结果中的较高者。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申请调整分类类别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以派出机构名义上报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