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期货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且足以导致分类类别调整的,中国证监会有权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对相关期货公司的分类进行调整。期货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业务规模、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情况的重大变化,不属于调整事由。
上述分类调整属于调高期货公司类别的,E类公司最高可调至C类C级,D类公司最高可调至C类CCC级,A、B、C类公司不予调高类别。
期货公司申请调整分类类别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以派出机构名义上报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