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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六条 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第九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第十条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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