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九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