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