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十二条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十二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