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五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六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七条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十二条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第三十三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 第三十五条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