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