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