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