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