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属于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属于其他情形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