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