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