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被引用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