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六、 六、 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三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第四十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十三条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