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至(七)项议程内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