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六、 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四十三条 六、 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三条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