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