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