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六、 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四十六条 六、 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第四十五条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