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六、 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四十五条 六、 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