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2024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促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履职,通过必需的审判、执行程序,依法及时准确回应诉求,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大格局。 第三条 对起诉至人民法院的纠纷,应当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法院立案诉服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按照示范文本规范要求提交起诉状、答辩状。起诉事项…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核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理由。 第五条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编立一个案件,禁止“人为”拆案。依法应当合并审理的,必须合并审理;依法可以合并审理的,除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外,一般… 第六条 行政诉讼的原告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具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需先行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且该民事争议可以同行政案件一并解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不得违法裁定移送管辖。原告为规避管辖规定而增加被告的,受诉人民法院在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该被告与诉争事项… 第九条 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应当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明确告知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正确、全面、诚实、及时地完成举证。 第十条 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第三人,当事人申请追加或者该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或者该第…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起诉和答辩情况,向原告作出如下释明: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真全面审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能够在第二审程序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判,一般不应发回重审。第一审程序存在瑕疵,但未对当事人…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一、二审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严格落实判后答疑,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对不服生效裁判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加强对实质诉求的审查、回应,依法作出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执源”治理,积极推进符合司法规律的立案、审判、执行一体化管理,在立案、审判阶段考虑后续可能出现的执行问题,做好提示和告知,主动引导当事人申请财…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坚持以穷尽执行措施后“执行不能”为原则,严禁盲目追求结案率而随意终结执行,避免多次终结本次执行、反复恢复…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管理监督,强化案件质效分析,及时发现纠正问题,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