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对起诉至人民法院的纠纷,应当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法院立案诉服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按照示范文本规范要求提交起诉状、答辩状。起诉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耐心开展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等工作,并一次性告知补正,不得径行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诉讼代理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时,起诉材料缺少单位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
被告明确但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
起诉主张的案由明显错误;
未能清楚表达诉讼请求;
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其他应当开展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的情形。
对当事人提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不得以“另行起诉”“执行阶段解决”等理由拒绝受理。
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及时做好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适当渠道救济权利,防止矛盾升级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