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2024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不得违法裁定移送管辖。原告为规避管辖规定而增加被告的,受诉人民法院在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该被告与诉争事项具有利害关系。没有利害关系且不存在其他确定管辖的法定事项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