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一、二审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严格落实判后答疑,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对不服生效裁判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的,按照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要求,可以视情形由本院或者生效裁判法院做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服务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承建工程的事实无争议,仅就消防工程等个别施工项目的履行申请再审,或者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整体的交易关系无争议,仅就个别批次标的物的交付申请再审,若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对再审申请不涉及的原判事项不中止执行。